商业秘密鉴定意见规范化研究
商业秘密鉴定应当对鉴定人的技术领域进行明确限定,以保障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于鉴定材料,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确定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的期限;”不容易获得”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普遍知悉”具有相对性,证明具有或然性,鉴定人应依据掌握的法律事实和主观认知对秘密性进行综合判断;在商业秘密与侵权信息的同一性判断中,可以借鉴专利等同侵权理论,以”手段-功能”一致作为判断同一性的标准.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 法律规制
沈世娟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936-942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