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再认识--以请求权概念的辨析为视角

请求权长期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定义请求权的内涵与外延,请求权是否能简单定义为:”要求他人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笔者将民事权利分为”动态权利:”静态权利”,债权不是请求权,债权概念甚至与请求权在权利系谱上毫不相干,请求权与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相对,均是静态权利发挥作用的结果,是静态权利的保障,它不得脱离于静态权利而转让他人.知识产权中的各种权利概念,可以在上述权利类型化下重新定位.另外,知识产权中的准物权请求权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知识产权 请求权 法律规制 司法实践

詹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泅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53-58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