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

袁秀挺

同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126-133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