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表权的”行使”与”保护”--以发表权的权能构造为切入点
发表权是作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从立法条文和司法实践来看,发表权的”行使”和”保护”命题引发一系列亟待澄清的追问,发表权行使和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仍莫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表权是一种决定权,不同于发表,发表本身不以作者的意志表达为构成要件.从权能构造来看,由于积极权能上的一次性权利作用效力,发表权有别于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其他精神权利,同时注重积极权能上的”行”和消极权能上的”禁”两方面.发表权的”禁”以”行”为基础,而”行”又以”禁”为保障.所以,发表权的”行使”既指涉作者在积极权能上以一定行为方式”行使”发表权,又涵括作者在消极权能上以请求他人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的方式”保护”发表权.发表权”行使”中的一次用尽原则存在语境限制.通过对发表权的权能构造和”行使”结构的认识,可以更好地理解特定作品(包括委托作品、视听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等)以及视觉艺术作品原件转让引起的发表权限制的法律性质.就遗作发表权而言,应厘清发表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现行法在遗作发表权”行使”和”保护”的关系处理以及行使主体的设计上存在逻辑失洽性的缺陷,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当中进一步调整、完善.
著作权法 发表权 权益保护 司法实践
李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166-179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