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司法规则--以美国判例为启示

特定当事人的著作权默示许可是为了填补合同漏洞,不特定当事人的著作权默示许可是为了减少高昂的交易成本.因此,前者需要借助当事人的约定、行为等内容而确定,故其司法规则实为对合同的补充解释,多应用与对受委托创作作品的使用.后者通过对著作权所有人不履行相关行为而确定,故其司法规则实为非自愿许可,目前仅适用于搜索引擎的缓存,其所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开放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有限的调整,也可以借助法定许可进行认定.

著作权 默示许可规则 司法实践 美国

瞿昊晖

中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195-202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