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探析
现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围绕广告收入和播放时间来确定,形成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双重标准”,导致其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在综合考量播放收益、录音制品类型、交易惯例、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从废除广告计算基数、修正计算公式、区分录音制品种类、增设”豁免期”等方面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付酬标准在实践适用中的诸多问题.
著作权法 录音制品 付酬标准 司法实践
锁福涛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203-209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