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探析
著作权是对私有财产提供保护的权利,而标准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二者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我国关于标准著作权问题的立法几近是空白的,域外司法实践已经对这一问题有了回应.对标准提供著作权法保护,须区别对待公标准与私标准,并随着标准性质的演化而做出调整.著作权立法须对这一问题做出谨慎回应,既要维护标准制定者的私人利益,又要维护标准使用人以及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当标准构成”基础设施”,存在限制、排除市场竞争行为时,还可借助反垄断法进行干预.
著作权 法律规制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于连超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269-275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