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激励限度的经济分析--以作品创作为视角
激励理论认为著作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在于能够激励作品创作,然而选择何种强度的著作权进行激励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创作激励的效率依赖于三个要素:个人反应、创作成本以及创作收益,增强著作权强度对于创作收益增长的影响是边际效益递减的,但对于创作成本增加的影响是线性叠加的,因此无限增加著作权强度,极有可能导致著作权强度接近甚至超过成本与收益的临界点,并最终导致创作成本等于或者大于创作收益这样的一个无效率的结果.因而无限激励理论,不是一个效率最大化的理想方案,其给理性作者创作带来的净利一定不会高于有限激励理论,其激励的效果反而更为有限.有限激励理论也存在局限性,克服其局限性需采用区分激励原则,区分作者创作的主观动机和预期,以及作品的客观价值与类型.
著作权 激励理论 创作收益 法律规制
张文韬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287-294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