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交易课税性质判定

计算机软件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一般被认为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各国一般参考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十二条签订税收协定,对软件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但是,国际贸易实践中对此费用性质的认定尚存在诸多争议.根据支付费用的不同目的,软件交易费用有时也符合营业收入的构成要件,适用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第七条.因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收入的计税基础不同,如果不能解决费用性质认定的问题,就有可能引发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问题.因此,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考量国际贸易领域的利益关系,对软件著作权费用征税性质做出更加明确的合理界定,能够在保护本国税权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计算机软件 跨境交易 著作权 税收管理 法律规制

朱一青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295-303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