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大数据软件服务的版权侵权责任析论

网络环境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有利于降低作品的交易成本,也便于版权人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版权。与此同时,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日益严重、侵权行为从职业化走向大众化,对侵权者的版权执法难度增大。对此,需要变革和发展现有的版权制度。其中确立系统化的“第三人责任制度”、改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完善保护与规制“技术措施”的规则,以及适当增加著作权犯罪的类型、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支持建立作品新型商业交易模式并鼓励高技术含量的版权相关产业发展都是重要措施。汾云计算所支撑的大数据软件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解决云服务商的侵权风险防范、云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界定、云服务中版权作品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确立等问题,应通过立法执法、保护技术的研发、契约自治、行业自律、集体维权等手段,在积极维护网络版权同时,在云计算产业、法律私权保护、社会公益方面达到利益的平衡。同时,应适当考虑提出补偿金制度,寻求利益平衡的支点,以期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新兴技术的发展,平衡知识产权利用和技术进步,使人类共享知识产权、云计算与软件服务带来的巨大便利和实惠。

网络版权 侵权责任 大数据软件服务行业 法律规制

丛立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304-311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