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类型化著作权保护模式评析--兼析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4、5、29条规定
实用艺术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性表达可以纳入著作权对象.著作权保护仅涉及其艺术性表达结果,不延及产品的功能,对于功能与表达不可分离的产品不应当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予以类型化列举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是没有必要对其作出例外性规定.
著作权 实用艺术品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丁丽瑛 潘金梅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320-328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