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规避”单独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质疑
在WCT和WPPT等国际公约的明确要求下,著作权法上对技术措施的反规避保护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早已尘埃落定;但对于直接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本身能否、应否直接被认定为独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这一问题,却鲜有学者深入探讨.我国现行规定的过于简单很容易导致人们认为:单纯的技术措施直接规避行为即构成一种独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或形态.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妥的,不仅在法理上经不起推敲、缺乏缜密论证,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十分危险而有害的.以域外司法实务为鉴,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技术措施反规避保护急需重新定位.
著作权 直接规避行为 反规避保护 司法实践
董慧娟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329-336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