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公共属性
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作品是私权的客体,理所当然地被认为具有”私”的特征,作者因创作作品而对其享有私权成为整个著作权制度的理论依据.事实上,作品的公共属性被人们忽视了,作品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文化本位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从著作权制度诞生之初,作品的使用就存在广阔的公共领域.因此,作品的公共属性应当被重视,作品使用的公共领域应该被扩大,对著作权的限制不再仅仅是一种”例外”,而应当成为保护公众文化权等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著作权法 作品创作 公共属性 利益保护
孙昊亮
西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上海
中文
395-402
2014-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