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中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定亟需修正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对我国依法兴旅和依法治旅,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旅游法》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证明,《旅游法》中有一些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规范或规定,亟需根据我国旅游市场运行的实际予以修正和完善.本文以《旅游法》第35条为例,分析旅游市场中低价团卷土重来,旅游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回扣”普遍存在等现象对法制建设的挑战。提出我国旅游立法应当根据我国旅游市场实际,借鉴国外旅游市场通行的做法,把旅游购物佣金和另行付费项目的佣金合法化,并给予相应的明确规范。要通过修改和完善《旅游法》相关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着重严格地规范旅游商店商品的价格和质量,使之同其他普通商店的商品价格大体保持一致。《旅游法》或相关规定中应当严格规定旅游购物的次数。应当规定,纯玩团绝对不能安排购物。如果经旅游者同意后安排购物,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导游绝对不能天天带游客进购物店,或者一天进店购物两三次,否则司机就不拉游客回酒店。
旅游法 市场经济规律 立法完善
杨富斌
国内会议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
北京
中文
76-91
2014-11-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