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纪协议下代理人常设机构认定的案例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

本文通过对挪威Dell AS公司与爱尔兰Dell Products有限公司之间是否相互独立,以及挪威Dell AS公司是否以爱尔兰Dell Products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的争议案列进行论述,并进行涉税法理分析,并要关注跨国公司利用代理人避税方式以及从法律到税务完善我国代理人制度,正确解释代理人常设机构。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就有关代理与行纪的定义来看,我国的规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同。在代理人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国家税务局2010年出台的国税发”2010”75号文作出了具体解释。对于“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该文与DECD范本注释的解释一样,认为应做广义理解,不管是否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只要合同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即可。对于“签订合同”,该文做了DECD范本注释更加扩张的解释,认为“签订”不仅指合同的签署行为本身,也包括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企业参与合同谈判,商定合同条文等。对于“行使”权力,该文认为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来分析。税收协定的统一解释是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的重要条件,对此,我国应对代理人常设机构做明确的解释。鉴于经济约束力的不确定性会带来税收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争端,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建议采用法律约束力,我国可借鉴该观点,明确规定约束力为法律约束力。同时,去掉对签订合同所做的扩张解释。

税法 行纪协议 代理人常设机构 司法认定

王丽华

上海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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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222

2014-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