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清代州县救灾机制研究--以道光二十八年仪征水灾赈济为例

州县是清代最小的行政单元.作为州县的行政首脑和政治主体,州县官对所辖地区的任何事情皆应负责:”所谓地方利弊,民生疾苦,全赖州县为之区画”.《清史稿》这样描述清代知县的职权:”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自然灾害威胁着一方百姓的生命安全,也影响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救荒赈济当然也成为州县官重要的职掌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救灾体系中,州县官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的:“办理赈务,全在地方州县得人,庶不至有名无实”。刚毅《牧令须知》也描述了灾荒来临时州县官所应进行的工作:“地方遇有水早霜雹蝗蛹等灾,必宜速勘速报。如灾民饥溺,迫不及待,一面倡捐,买米散放,以救民命,一面详请委查,发晌娠救,若必侯察蒙批准,始行发给,哀鸿遍野,殊恐缓不济急。至灾未成分数,不能违例请娠,则详请缓征,以纤民力。或请发仓谷以平市价,或请借籽种,或借富平集,或散借粮食,秋收归还。安贫宜先保富,保富正可济贫,全在牧令尽心经理耳。”大体来看,州县官在灾害娠济方面应该发挥的职责主要有报灾、勘灾、减免赋税、贩济饥荒、带头捐输、捕蝗等。道光二十八年,江苏仪征发生严重水灾,仪征县令王检心将此次救灾文献辑成八卷的《真州救荒录》,较为详尽地展示了此次水灾的赈济情况。本文拟以《真州救荒录》为中心,大体介绍清代州县的救灾人员组成、救灾机构及救灾规章,借此观察清代州县救灾机制的运作状况及其特点。

清代 救灾机构 政府职能 水灾赈济

赵晓华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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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中国灾害史年会暨“灾害史的理论与方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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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