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视角下的我国现代民间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普惠金融与金融排除或金融歧视相对,它是指能有效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民间金融为非依金融法设立或认可,没有纳入国家中央金融监管体系的金融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民间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规范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还未建立,监管主体混乱,职责不够明确.为对现代民间金融实行有效监管,我国应建立分类监管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将现代民间金融可分为吸收存款类民间金融、只发放贷款类民间金融以及为金融当事人完成交易活动而提供的信息及其相关服务的民间金融中介,对此设计不同的监管制度.
民间金融 监管制度 普惠金融服务 法律规制
郭飞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936-945
2014-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