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非企业属性及规制方法(发言提纲)
经过多年改革,国有企业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已经有了新的变化,但其实际地位仍优于普通民企,有着许多法律上的特权.从资本和人员构成看,国有企业形似权利主体,但实为权力主体,如果将其与普通经营者等量齐观,同等地享受市场主体和承担市场主体之义务,则必然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国有企业是政府之手在市场中的延伸,并始终保持着权力者的本性.错误定性和错误地适用法律,是导致国有企业异化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使之成为政府侵入市场的一个合法平台.社会公共利益是国有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要使国有企业行为合乎这一宗旨,根本方法是进行结构规制,并辅之以行为规制和程序规制.
国有企业 权力属性 结构规制 社会公共利益
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5-5
2014-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