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行为对象研究--兼评”我国奶粉价格垄断案”
宽恕制度主要利用违法者间存在的紧张利益关系并扩大违法者间不信任,诱使其其竞相告密从而促使既存垄断协议瓦解.宽恕制度最终旨在威慑垄断违法行为,而这种威慑效果的形成是基于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实现的.从世界各国以及一些国际组织机构的立法规定并结合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该制度适用于卡特尔行为.由于纵向垄断协议不是竞争者间合作关系,其本质上可视为单方行为,且行为危害性和隐蔽程度较弱以及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不佳,所以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不宜适用纵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未明确禁止宽恕制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因此,在奶粉价格垄断案中,从执法依据角度国家发改委将宽恕制度适用纵向垄断协议并无不当但是涉案的三家企业是因报告本身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免责,同时就该反竞争行为没有其他行为人受到处罚,这会纵容纵向垄断协议的发生,从而减损执法威慑性,所以我国应该修法将宽恕制度限定适用为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宽恕制度 适用行为对象 横向垄断协议
毕金平
安徽大学法学院既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89-401
2014-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