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反垄断法中”技术市场”概念的引入与界定

1995年,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起草《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指南》)时,其中一个激烈争论就是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概念的界定在评估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时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最终《知识产权指南》创立了”创新市场”和”技术市场”两个新概念.创新市场指向研发过程中的竞争,虽然它获得了普遍关注,但技术市场在评价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效果时所扮演的角色更加不容小觑,也直接影响了之后的反垄断实践.例如在微软案中,DOJ认为,除了其他方面,微软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方面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对技术市场的损害.1同样,牧TC在对Summit Technology and VISX公司的反垄断执法中,明确地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激光图像纠错技术的专利许可市场”.这些个案中对技术市场的分析和界定标志着反垄断法演变的一个重要趋势。同样地,虽然我国反垄断立法起步较晚,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案件目前相对较少,但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和全球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如何界定主要以技术为核心竞争手段的相关市场,进而更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相关产业的竟争效果,已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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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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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73

2014-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