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基于法律修辞的正义制度--兼论后现代视域中的正义观

正义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而正义制度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因为,它们在人类的文明史上一直处于生成的过程.但正义制度并非不可捉摸的神秘之物.在建设性后现代视域中,在由征服到说服的文明进程中,正义制度是在各自不同的传统中遵循”惯性原理”而不断生成的.在民主的法治社会里,制度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正义制度应当是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推理”出来的.法律修辞理论因此而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从宏观上主要阐述了法律修辞的内涵、目的、进路以及正义制度的多元性、客观性、商谈性,希望从中探索正义制度的可能路径,在建设性后现代的视域中,正义制度应当呈现为多元的形式,但它决非任意的、独断的那种宏大叙事,而是具有怀特海有机哲学的“过程”意义上的客观性。同时,正义制度又是在不同的传统中基于“商谈”而生成的,即怀特海指出的“由征服到说服”的文明。这三个特征合起来可以由佩雷尔曼的“惯性原理”、阿列克西称之为“论证负担规则”得到说明。正是由于“这个原则构成了′我们(人类)智识生活与社会生活稳定性的基础′”,由此出发而在宏观上反思生存于斯的正义制度,也许本文所论值得进一步从微观层面上转化为人们的生存方式。当然,这是一个宏大而永久的艰辛探索过程。

正义制度 法律修辞理论 生存方式 法治社会

陈伟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

国内会议

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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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