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网络谣言入罪的规范分析

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案件频发,网络谣言作为一种偏激的修辞言论,是网络推手们利用网民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误听误信,实施诋毁他人名誉和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犯罪行为的手段,研究网络谣言犯罪的入罪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年代,让人们在发布和传播信息之前都得事先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是不现实的,网络谣言的本质属性不在于没有事实依据而是”未经证实”.从主观要件看,网络谣言犯罪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信息为假,只要求知道信息已经超越了合理的怀疑范围,可能为假仍予以发布传播.从社会危害性看,尽管网络谣言犯罪是通过网络言论实施的,也可能破坏网络公共秩序,但不管侵犯的是特定主体的个人法益还是公共秩序,其本质都是传统法益的网络再现,而非完全异质的法益侵害行为.

网络谣言 入罪标准 犯罪构成 社会危害性

戴津伟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国内会议

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

北京

中文

39-45

2014-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