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草原法制的发展及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

2007年,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2012年,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中将”建设生态文明”直接写入党章,这是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的再次提升,充分彰显出中国共产党尊重自然、以人为本、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与信心.建设生态文明,对草原保护工作、特别是草原法制保护赋予了更加光荣而艰巨的使命,而草原的法制保护必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2草原解释)颁布,该解释将《草原法》中最为困惑和棘手的问题予以解决。明确了“开垦草原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及适用罪名,在立法上首次实现了《草原法》与刑法典的直接对接,终结了《草原法》与刑法典长期断档的状况,提高了草原犯罪立法的可操作性。补充规定了“开垦草原”和“非法使用草原”行为的单位犯罪主体,增加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适用的罪名,填补了《草原法》和刑法的空白,使得草原犯罪的立法变为能够操作并且易于操作,草原保护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至此,中国草原法制基本健全完善,立法和理论己无“硬伤”,在较长时期内能够满足司法实践之需要。

草原保护 法制建设 生态文明 立法完善 司法实践

刘晓莉 邢福 王扬 鄂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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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51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