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与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于是,患者尝试着在法庭上以”质询”的身份,等待医院举出种种证据来证明医院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这种医患官司”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将病历资料推向了重要证据的角色上,通过对举证责任概念的理解,探讨了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医疗机构应以病人为中心,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院诊疗水平,加强病案质量控制与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举证责任倒置”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己经涉及到我国医疗机构中医院的深层次管理模式,并使病案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应对,强化管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责任心,真正以病人为中心,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服务水平,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不懈的努力。
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 举证责任倒置现象 权益保障
李丽静
300074 天津市 天津儿童医院
国内会议
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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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19
2015-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