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技术形态看互联网业务中法律权利和举证

  目前在涉及互联网业务的诉讼中,如何适用法规一直是争论点,且多少有逻辑不严密之处。从技术形态看,所有的”信息化”都是对客观世界的数字化表达。将网络内容服务解释为服务商品的一种,并将用户再创作成果解释为知识产权,其他情况类推,不失为一种处理方法。且这种方法更关注于建立实践规范,与寻求完善立法相比更具可操作性。

互联网 信息化 虚拟财产 知识产权 法律权利 举证 司法实践

周丹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100083

国内会议

第四届全国计算机取证技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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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7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