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藏区法院法官员额制的若干思考--以青海藏区法院为例
结合《法官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所谓法官员额制度,就是综合考虑全国法院和各地法院的具体情况,依据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官队伍现状等因素,在现有编制内对各级人民法院合理确定法官的额度.249但是,在我国藏区法院确定法官员额涉及到特有的内外部因素,在法官员额的确定中必须全面考虑这些相关因素,否则脱离藏区法院司法环境和审判实际,阻碍法官员额制的良性运行.在藏区法院科学、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将对我国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确定法官员额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通过简要分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及影响法官员额制的相关因素,提出藏区法院适当提高法官员额制的理由以及法官员额制度良性运行的建议.
法官员额制 职业化建设 运行管理 司法改革
佟松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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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6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