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上海铁路法院可持续发展的实务问题研究
2012年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重大进步.今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要进一步推进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关系”,这为深化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本课题以上海铁路法院改制后面临的现实瓶颈问题为视角,以交通运输大发展为前瞻,探寻法院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路径.课题组建议的改革方案是:在现有体制框架下,通过案件指定管辖,将目前分布在全市各法院受理的轨交、公交、水上、机场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和特定交通领域的民事案件,交由铁路法院管辖.同时,在以案件指定管辖方式实现转型的渐进过程中,适时对现行上海铁路两级法院的管理架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级别管辖范围进行调整.以现有的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为基础进行撤并整合,形成上海交通运输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按照海事法院的审级架构,上诉审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院法院与现辖四个外省铁路基层法院彻底脱钩,不再行使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的审级监督职责.
铁路法院 管理体制 司法改革 可持续发展
许一新 茅鹤振 沈建坤 朱奕 施基雄 汤啸天 孙建伟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34-444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