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者负责”的机制保障与实现路径--以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为研究视角
”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错案责任追究”为主体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具有”权力制约”和”保障独立”的双重功能预期,理应为”判者负责”提供机制保障和技术支撑.但在制度规范层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存在着惩戒主体缺乏中立性专业性、追责事由不合理、责任划分不科学、责任形式行政化等问题.实际运行效果层面的问题表现为:”治吏思维”下的规范变异,”趋避心态”下的逆向激励,”审判分离”下的责任虚化,”内部自律”下的效用递减以及”外部影响”下的制度变量.遵循”判者负责”的改革进路,应当着力改良现有制度,实现四个转向:在追责理念上,体现”责任法定”与”责任有限豁免”的现代法治要求;在追责事由的界定上,实现从结果导向到过程导向;在主体和程序的完善上,实现从内部封闭到中立专业;在责任形式的设定上,要体现权责匹配并符合司法特性.
司法责任制 判者负责行为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 路径规划
刘新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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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