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法官责任的理论悖论与制度守正--”裁判者负责”的主导模式及其路径选择

法官责任制度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也有看比较完善的体系.当前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还不能满足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究其原因,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不对称:认识世界的无限性与法官司法能力的有限性不对称、案件裁判的主观性与法官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不对称、权力运行的行政性与法官责任追究的司法性不对称、裁判影响的广泛性与法官负担能力的局限性不对称.但是,从我国的文化传统来看、从社会公众的期待来看、从域外两大法系的法治经验来看,法官责任制在我国当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当前推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必须从四个方面完善法官责任制,即设立省、中央两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实现惩戒机构特定化;责任追究由”结果主义”向”绝对主义”转向,实现惩戒事由理性化;设置刚性的责任种类,实现惩戒措施法定化;设计严密的追究程序,实现惩戒程序规范化.

法官责任制度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程序规范化

潘长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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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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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