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应当理性考量的三个问题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符合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深层次问题,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性、本质性措施,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的重点内容之一.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理性分析了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应当考量的问题:即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国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的路径选择问题;我国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体系化构建问题.并从问题出发,结合作者所在的C市中院近几年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实践,大致勾勒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框架:即以合理配置和科学界定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审判权、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为核心,以审判流程全面监控与指标体系引导为重点,以考核评价体系、诉讼服务体系、司法公开体系为配套和辅助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宏观体系.并简要描述了C市中院作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运行的实际状况.
司法制度 审判权 运行机制 立法完善
吴红艳 傅静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1-54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