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应往何处去--现有组织管理模式反思视域下庭长功能的微观改造
在我国法院现有组织管理模式下,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是引致审判权运行价值异化的关键因素.目前,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践探索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庭长的角色定位与功能规制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改革的着力点.近年来,庭长层级的功能行使一直备受争议,甚至出现了关于庭长存废的争论.取消庭长层级是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审判权真的能够在一个真空环境中纯粹地存在?庭长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冲突是基于宏观制度层面的难以调和,还是能够在微观方法层面进行规制改造呢?要形成更为清晰的认识,推动各方共识的达成并实现改革措施的普及适用,立足微观运行的实际而审视和思考庭长功能运行方式,是实现低风险高效益改革目标的又一选择.改良离不开对土壤的关怀.文章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方法,通过对制度性资源的梳理、全国50家样本法院庭长功能运行实况的对照观察,揭示现有组织管理模式下庭长功能运行现状的生成与困境.模糊的功能定位、不稳定的功能运转以及不明朗的功能效力,使庭长功能在审判活动中出现失序与紊乱.实现庭长功能的理想运行,既要在理论基础和价值层面契合审判规律和审判权运行规则的要求,又须在实证层面上满足法院组织管理与审判活动的现实需要.基于此,为突破现实困境,文章引入可变动式减层增幅模式,并对该模式下庭长功能运行的具体规则进行设计.文后,笔者附列相关建议稿,希望为推进庭长功能改造,实现审判权公正高效有序运行提供一些可据执行之制度性参考.
人民法院 组织管理模式 庭长功能 法律调整
姚奎彦 李季红 刘希婧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9-123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