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改革何去何从--以合议庭认识误区及基本属性为视角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历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均对合议庭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历经十五年的改革,合议庭依然无法落实”审者判、判者审”的基本原则.在新一轮改革浪潮掀起的时刻,合议庭再一次站在了风口浪尖,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并试点合议庭改革的最新模式.无论何种形式的改革都应当符合事物的本质属性,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笔者发现,当前存在着一些对合议庭认识的误区,可能导致改革路径的偏差,因此有必要予以指出.本文首先总结了对合议庭认识的几个常见误区,其次就合议庭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和定位,最后建议合议庭改革实行”一个固定、三个不固定”模式,即固定审判长、不固定合议庭、不固定承办人、不固定文书起草人,并就该模式所需的相应配套机制提出建议.
合议庭 司法改革 本质属性 立法完善
兰国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23-135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