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强化合议庭实质合议的现实路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合议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调.合议制最为根本的价值在于提供了一个群体决策的校验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最终将不同意见加工成一个尽可能合理、公正、可接受的方案,来弥补独任法官知识的片面性,发扬民主决策的优势,控制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通过保障合议庭成员在审判过程的亲历性,促进其实质参与审理;通过改进合议程序制度,保障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通过落实严格的错案追究机制,增强实质合议的责任意识;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考评机制,调动其参加合议的积极性。以上种种措施,为的是促使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主动或是被动的实质参与合议;为的是从接到分案的那一刻开始,从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到审判结果的做出,再到审判结果的回应,每一个阶段都有科学严谨的规则保障合议价值的实现。
合议庭 司法改革 办案责任制 立法完善
王平英 张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35-142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