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审判责任制路径探索
为适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人民法院落实审判责任制,指明了前进道路上的明灯,顶层设计了核心问题.我国目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还存在着审判行政化干预相当严重,裁判文书的层层审批制度,导致独任审判制、合议制”判者不审、审者不判”;而审判委员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和管理内容的过多过细,导致不能发挥审判者的应有作用,审委会决定的案件无法追究个人责任,导致错案追究制无法运行;而法官待遇的低下更是让许多优秀法官流失到高薪行业,或者追逐升迁院长、处长、庭长等个人名利,而弱化了法官对业务素质的追求.另外,权和责历来都是相互制约的,一旦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为了防止独任制、合议制法官搞”法官独裁”、”一言堂”甚至”枉法裁判”,必须建立健全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等监督机制,以达到”让裁判者负责”的双轨制.因此,不断完善和健全审判责任制的运行路径,已成为我国目前司法审判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浅析目前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我国古代审判责任制的先例,并借鉴国外实行审判责任制的经验,从而探索一条健全我国审判责任制的有效路径.
审判责任制 运行机制 司法改革 路径规划
丁哲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43-252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