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C市法院”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实证研究--以去除行政化及审判权制约监督为视角
法官是审判权的核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但裁判权必须接受制约与监督,没有监督的审判权必定产生司法不公.某省C市中院探索建立”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通过加强合议庭的制约及案件评查监督的模式,既保证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有效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本文拟通过实证的分析,论证如何加强”主审法官负责制”下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职能分工及制约,规范审判权在合议庭内部的细部运作,论证主审法官负责下的合议庭与审判管理、监督的边界,建立既发挥主审法官积极性,又保障审判权规范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主审法官负责制 合议庭 案件评查监督模式 运行机制
王利彬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4-339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