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立行政法院--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由于行政审判体制问题,行政审判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构性失衡中,其作为空间被严重挤压,对政府的法治监督是其不能承受之重,在某种程度上已沦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共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二次侵犯而处于制度失灵状态.而现行的改革举措,诸如修改《行政诉讼法》、管辖制度改革、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司法公开等都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未能从根本上改革行政审判体制,不能有效地帮助行政诉讼彻底摆脱困境.由于占司法绝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性问题不很突出,司法改革动力不足,因此,全面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远水不解近渴.行政诉讼作为目前三大诉讼中比重最小而且最亟需改革的部分,以行政审判体制为司法改革突破口,选择在整体推进中单兵突进的改革路径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建立行政法院,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统一的政治秩序,并与既有的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相兼容,在经验范围内是最佳的改革方案.但仍需妥善谋划,既要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把其功用发挥至最大化,又要尽量在宪法和体制框架内寻找合法性资源,减少因改革冲击而招致的改革阻力.

行政法院 司法改革 职权规划

廖希飞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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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44

2014-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