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致害赔偿责任之比较研究--兼谈我国公物致害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
在福利国家原则的指导下,各级政府大力推出一系列供公众使用的设施来满足人民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但这些供给行政时代下的公共设施,或者因设置时存在瑕疵,或者因疏于管理,可能会对使用者造成损害.目前我国缺乏成熟的公物理论和完善的公物制度,且无相关立法的有效规范,在公物使用时面临着一系列尴尬问题.本文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些主要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公物致害赔偿制度作一概览式的考察和比较,并对中国公物致害赔偿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为我国公物致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持.
公物致害赔偿制度 法律责任 立法完善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于清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12-17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