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禁止令”的提前介入与制度构造
所谓环保禁令,又称环境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是指在环境诉讼的裁判决定宣告之前,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污染环境的行为者停止实施其继续危害环境行为的一种民事裁定。传统诉讼中事后赔偿等救济方法无法及时制止环境污染行为.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难题,有效化解环境纠纷,保证诉讼保全制度在环境诉讼中的确切落实,应当借鉴国外的环保禁令制度来实现国家治理手段上的突破与创新.首先,诉前环保禁令以环境侵权行为地所或污染结果发生地所在基层法院管辖为宜;而对于诉中环保禁令,则直接由受理了环境侵权诉讼的法院决定即可.其次,不应当将提供担保作为诉前保全的必备条件.再次,在决定采取环保禁令时,法院除了需要考虑可能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失之外,还需要判断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并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种利益,确立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的平衡点.
民事诉讼法 环保禁止令 利益权衡 立法完善
石珍 龚海南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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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49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