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环境污染刑事规制的若干思考--以刑法第338条为切入点
实践中环境污染事故屡屡发生,城市环境状况持续恶化.尽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但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者依然寥寥无几.本文阐述了环境污染犯罪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及刑法处罚的意义,探讨了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最后对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加以探讨.
污染环境罪 刑事规制 法律保障 立法完善
王春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天津
中文
301-307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