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孔子对礼制与刑罚关系的认识及其法治思想

在孔子的政治主张中,德治是最理想的境界。用政令去引导,用刑罚去整治,民众虽可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去引导,用礼制去规范,则民众不仅有廉耻之心,而且会内心叹服。这一结论虽有夸大德治作用的偏向,但从治本的角度看,也不无道理。本文对比分析了对孔子所言之“刑”并不完全等同于今天所说的“法”,而且以严酷和针对平民为主要特征,孔子虽将道德和礼制视为治本之策,但并没有否定政令与刑罚的作用,“礼”在中国古代具有习惯法的性质。有一定的外在强制作用,孔子本人有过直接的司法实践,并提出了一些进步的司法理念等几方面的内容,得出了政令与刑罚虽有吓阻作用,但事实表明,仅此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起长久作用的,还是自律意识的增强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的结论。

孔子 礼制理论 刑罚理论 法治思想

王恩来

辽宁省孔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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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