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前科制度的存在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成长、就业等方面形成了一定的障碍,而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揭去”犯罪人”的标签,体现了刑罚的目的及刑罚经济理论,有利于对行为人的矫正,使其尽早回归社会.在中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十分必要,《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做出了一定回应,取消了未成年犯罪累犯的规定及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未成年罪犯在参军、就业时的前科报告义务,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科对未成年罪犯今后生活、学习及工作的影响,但是仍然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而当前社会对未成年前科消灭的呼声较高,这给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困惑.本文参照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中国的国情试图从条件、程序、效果等几方面构建中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期能在未成年人挽救、保护工作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 前科消灭制度 司法实践 刑法规制
翟丽萍 李倩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7-66
201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