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关系--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

在现代社会将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作为确立亲子关系的基本原则不仅超越了法系,也超越了社会制度。无论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无论何种国家体制或社会体制,均有采用,己经成为21世纪父母子女关系法发展的世界性大趋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逐渐被从父母的权利中区分出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客体地位终于被明确为权利的主体。子女最佳利益已经成为《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许多国家规范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最高指导原则。中国父母子女关系法应明确以子女最佳利益为立法原则,摈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在处理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时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必也不应该再有例外的考量,将子女最佳利益置于“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之上。

父母本位 未成年子女 法律关系 子女最佳利益理论

马忆南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

北京

中文

263-276

201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