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未成年监护人监督机制的建立
未成年监护人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而目前缺少有效的救济和制裁的手段,其症结在于中国缺少未成年监护人的监督机制.未成年人监护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督机制存在是必要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也表明,国家公权力始终承担着对家庭关系行使监督的职能;未成年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是现代社会”子女本位”立法和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中国建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体制,共同承担着对未成年监护人监督的职责.
未成年人 监护人 监督机制 立法建议
于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86-293
201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