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以一个基层法院的探索实践为分析样本
较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其容易冲动,易受不良环境影响而误入歧途;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个体的人身危险性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因而,针对失足未成年人所做的客观而完整的社会调查,对保证司法机关做出准确适当的处置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中国尚处探索阶段的情况下,要使此项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需明确社会调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保社会调查始于侦查并用于诉讼全程,建立“兼主专辅,灵活互补”的社会调查员队伍,确保社会调查工作实现有章有序运行。、公正准确科学施行、所得的信息客观、真实。、具有稳定的资金支持。
刑事诉讼法 失足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制度 司法实践
姬广胜
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13-320
201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