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
2010年10月1日,量刑规范化改革将在中国全面推进.独立、有效的司法社会调查报告是量刑程序能够真正独立起来的必要条件.在前期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各地法院使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不尽相同,同时也呈现出各类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优势与不足.本文中,在梳理各地法院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现状的基础上,从司法社会调查工作的内在属性出发,分析了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司法社会调查的专业优势.
人民法院 司法社会调查 社会工作 量刑程序 规范化改革
席小华 杨新娥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年检察处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4-332
201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