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一则案例看在家教育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兼谈我国宪法上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之内涵

法院对”王育诉侯波不正当履行监护权案”的判决引出了父母对孩子在家教育是否违反义务教育的问题.从中国宪法上受教育义务的规定来看,义务主体应当是适龄儿童的父母(包括监护人),但父母的受教育义务是否意味着父母必须送儿童入学接受教育,亦即,能否用在家教育代替学校教育,在宪法上取决于父母的教育权.父母的教育权属于广义的教育权,它来源于父母的亲权,亲权是一种受宪法保护的自然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也为父母的教育权提供了依据.因此,在家教育是合宪的.同时,在家教育与《义务教育法》中的强制入学规定如何协调?联系美国的经验,在家教育应视为学校教育的一种例外,只要具有了”相当性”,即在家教育可以取得相当于学校教育的效果,就应允许之.

在家教育模式 受教育权 受教育义务 合法性分析

王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二届中国青年论坛暨“少年法制:转型与创新”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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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06

201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