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正确运用“两高”司法解释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几点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一年多来,在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对条文理解不透,部分执法人员提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真品卷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非法经营的真品卷烟以实际购买价格计算案值问题等错误的观点,笔者就这些观点一一作了反驳.要想正确运用好两高《司法解释》,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践行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必须认真研究整个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体系,充分了解《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释法本义,才能做好涉烟刑事司法工作。

涉烟刑事案件 侦办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周全熠

大理州烟草专卖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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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学会专卖管理专业委员会2011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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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