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机制之构设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建立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业务的便捷快速通道,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对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构筑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建立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沟通协商机制,可以从基本原则、沟通协商机制安排、沟通协商主体问题、公正廉洁执法问题等几方面进行框架构设。

检察机关 律师事务所 沟通协商机制 监督管理

诸葛旸 陈丽玲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桂林广播电视大学

国内会议

第五届广西青年学术年会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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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20

2010-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