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法制
传统法律对于生态利益保护、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有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保护人类最大的共同利益——生态利益不受侵害,防范生态风险,预防和控制生态损害发生,是环境法特有的使命.应对生态损害,要求法律针对生态损害的特点,结合其发生机制,考虑现实的社会条件,完善风险社会的环境立法.环境法一改传统救济方式重于事后惩罚与补救的立法思路,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重视对生态利益的保护,积极改变生态利益在多元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以至于易受损害的局面,以求从根本上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
环境保护法 生态损害 风险社会 司法救济
梅宏
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17-425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