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研究
本文首先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形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其次介绍了过错标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然后分析了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几个规则,如果内容服务提供者上传或者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的信息构成侵权的话,技术服务提供者客观上帮助了侵权信息的传播,如果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事法律,将与内容服务提供者一道构成共同侵权,承担停权的民事责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通常包括BBS、博客、网络聊天室、音频分享网站、视频分享网站等。不同的服务类型在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是否进行人工干预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过错。总结司法实践,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被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权,存在过错。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过错形态 司法认定 民事责任
陈锦川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35-438
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